一、依据文件
成都市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成财教〔2019〕36号)
二、名称解释
1、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为保障研发项目的资金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发项目实际开展研发活动前或研发过程中提前储备的专门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2、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企业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3、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
申报企业须在2018年和2019年均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中数据作为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有两种:
(1)年度实际研发投入= 47-48-49行(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应的材料部分-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应材料部分的结转金额)
(2)年度实际研发投入=51/50行(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加计扣除比例)
新增部分=2019年实际研发投入-2018年实际研发投入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入库科技型企业。
入库科技型企业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拥有有效期内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3)取得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有效登记编号的入库企业(以下简称“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已在科技部门备案(2020年备案工作与资金申报同步开展)。
3.企业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
4.企业在产业功能区围绕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我市五大先进制造业、五大新兴服务业、新经济领域以及疫情防控需求,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5.按规定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已自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模以上企业应同时完成统计部门研发报统及核准;高新技术企业应同时完成科技部门火炬报统及核准。
6.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未纳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四、补助标准
在疫情期间申报项目,按企业2019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5%—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5%、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0%。